第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
第三,遇緊急情況,內閣可以實行應急政策。內閣制有利於訓練政治家。
相對總統制而言,議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如總統制國家議會有力。
擴展資料:
內閣制的部分特性:
壹、 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壹,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力,卻仍擁有象征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