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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不公平執法怎麽辦

城管執法不公平可以投訴、復議或者是起訴。

對於城市執法部門不公平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可以就具體執法人的行為去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去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舉報,或者向上壹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撤銷或者更改其執法行為,對此不服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城管執法程序及步驟

1、至少2名執法人員到場執法,亮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2、口頭詢問,收集證據(特別是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必須收集證據)。

3、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4、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簽章,當場交付當事人。

7、收繳罰款。向當事人收繳罰款必須當場開具省市財政體印制的當場收繳罰沒款收據。20元以下當場收取,20元以上繳指定銀行(事後難以收取的除外,如流動性較大的處罰對象)。

8、備案。當天內由執法人員報所在單位備案,月終由所在單位報法制股匯總備案)。

關於城管執法不公平時,作為公民可依法向城管人員所在單位內設的執法監督部門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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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