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第55號令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發布並開始實施。
2、這個條例中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70年其實指的並不是產權,而是房屋所在土地使用的年限,各種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出讓的時候,政府部門作為出讓方出讓時會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會根據土地用途等情況來規定使用年限。
4、70年產權指的是居住用地,出讓時只能低於或等於年限,不能超過這個年限,現在土地出讓普遍都要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包括工業用地也不能以協議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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