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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節能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市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包括市屬工業企業、區或縣屬工業企業、鄉鎮工業企業),以及中央單位和其他省市在滬的工業企業,均應執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壹萬噸以上(含壹萬噸)的工業企業,應有相應的節約能源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等。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三千噸以上(含三千噸)不足壹萬噸的工業企業,應有分管節約能源工作的部門、配備專職人員。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不足三千噸的工業企業,應配備從事節約能源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第四條 工業企業節約能源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年耗能量,以壹九八0年度的實際消耗量為依據劃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長的企業,應根據新的實際消耗量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重新確定節約能源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第六條 工業企業能源計量器具綜合配備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能源消耗壹級(進出廠)計量檢測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二級(車間)和三級(主要耗能班組或機臺設備)計量檢測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能源計量器具要定期檢查、校驗、受檢率和合格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工業企業燃料消耗壹級計量檢測的可行性,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後報送市標準計量管理局認可。第七條 工業企業應按市統計局有關規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按時完成企業總能耗、產值能耗、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產品綜合能耗(或產品能耗)的統計分析,定期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報表。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壹萬噸以上的企業,還應按季度向市統計局和市經濟委員會報送《重點工業企業能源消耗表》。第八條 工業企業中,凡年耗能達煤炭四百噸,或電力五十萬度、或燃料油二百噸、或煤氣三十萬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標準煤達三百噸的車間、班組和機臺設備,必須建立定額考核制度。第九條 工業企業因生產工藝的要求而必須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氣、液化石油氣等作為燃料,以及用電作為熱源的,應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使用。第十條 工業企業的熱能管理,應按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執行。

根據熱平衡測定分析,工業企業可利用的余熱資源回收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第十壹條 工業企業鍋爐的新增、擴容、轉讓和報廢應按市能源領導小組(原市節約能源領導小組)、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工業、生活鍋爐設置、使用管理暫行條例》執行。第十二條 工業鍋爐的運行監測、計量和控制儀表的配備,應按市標準計量管理局《鏈條爐排工業鍋爐檢測與控制裝置配套細則》執行。第十三條 工業鍋爐的運行管理,應按市標準計量管理局《上海市蒸汽鍋爐房運行管理規範》執行,評定等級應不低於“良等爐”的標準。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的鍋爐水處理、熱力管道和供熱用熱設備的保溫、疏水閥的使用以及凝結水的回收,應按市標準計量管理局《上海市工業企業供熱系統運行管理規範》執行,評定等級應不低於“良”的標準。第十五條 工業窯爐的用能管理,應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節能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評定等級應不低於“二等爐”的標準。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的電能管理,應按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執行。

電加熱設備效率和企業受電端至用電設備的線路損耗率應達到規定指標。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應嚴格執行用電計劃,按所分配的用電指標、用電時間和用電負荷率組織生產。企業日負荷率應不低於規定的指標。第十八條 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工業企業以及所屬生產點,因生產需要而進行擴建的,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機電工業管理局審定。

凡新建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工業企業或生產點,還須經市經濟委員會批準。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凡有條件的應積極發展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聯合供汽等集中的供熱形式。

實行聯合供汽的企業,應按市能源領導小組、市經濟委員會《關於聯合供汽的試行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在已經實現集中供熱的地區,供熱單位應經濟合理地向周圍的工業企業增加供熱量和擴大供熱範圍。

新開發工業區必須制訂集中供熱規劃,並由主管部門如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