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期間將股權轉讓給親友的,可以另行起訴宣告股權轉讓無效。上海專業離婚律師王表示,離婚時持有公司股權的壹方,往往會將股權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自己的親友,意圖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少給另壹方。這樣的股權轉讓行為應該是無效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或者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壹方婚後以現金出資設立公司的,除夫妻另有約定外,作為出資的現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司成立後,出資會轉化為公司股權,所以婚後通過出資成立獲得的股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夫妻壹方婚後從公司獲得股權或股票期權。根據婚姻法精神,該收入應屬於夫妻壹方的工資收入,因此也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簡單來說,夫妻壹方婚後取得的股權,無論是出資設立公司,還是通過股票期權,通常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全部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雙方辦理股權轉讓的權利平等,持有股權的壹方不得擅自轉讓股權;擅自轉讓股份的,屬於無權處分人。至於夫妻壹方擅自轉讓股權的效力,應當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即股權受讓人以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股權才有效。如果夫妻壹方在離婚時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的親友,親友知道股權是婚後取得的,夫妻之間存在離婚糾紛,則取得股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善意;夫妻離婚時將股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給親友的,違反了“合理補償”原則。因此,夫妻壹方在離婚時將股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給其親屬或朋友的,可以另行起訴宣告股權轉讓無效。
二、第三人以善意有償方式取得股權,對方可要求分割股權轉讓的律師提醒滬上專業離婚律師王註意,如果夫妻壹方在離婚期間可能轉讓股權,另壹方應盡量在股權轉讓前提起離婚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使相關股權糾紛壹次性訴訟解決。如果離婚時夫妻壹方已經轉讓股權,另壹方必須另行起訴,要求法院宣告股權轉讓無效,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