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即行為當時,能期待行為人避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合法行為的可能性。
(——與規範責任論互為表裏,是規範責任論之主觀基礎。即:如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事實,且處於規範評價內,即違反了規範(客觀基礎),但無期待可能性(主觀基礎),則無責。)
期待可能性作為責任要素,其功能是阻卻責任,但其濫用,則會導致法秩序的松弛,因此,限制其適用,是勢所趨。(如德國,缺乏期待可能性,只能是法定阻卻事由,日本,原認為是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現已受德之影響,漸主張限制適用。)壹般認為,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減免處罰,就是以此為據。
二、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即以什麽為標準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這是壹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1、行為人標準說。以行為時具體狀況下行為人的自身能力為標準。——批判:如此壹來,毫無秩序可言,完全任由行為人。同時,對於確信犯不能說明。(因確信犯確信其行為正當,無期待可能性,但並非不承擔責任)
2、平均人標準說。把平均人置於行為人當時的情況下進行判斷。——批判:平均人或通常人是個模糊概念,其實質是由法官自己去判斷。
3、國家標準說(法規範標準說)。從期待者壹方出發,以法秩序的具體要求為標準。但何種情況下,法才會做出期待,則更含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