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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轉賣20萬公司物品要多久?

私自倒賣公司貨物20萬元,達到數額較大,法定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無期。這種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分析

私自倒賣20萬公司物品,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利用職務之便;必須有占領行為;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數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