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爭議仲裁後要去哪裏起訴
按規定,如果對於非壹裁終局的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雙方應當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將會導致仲裁裁決發生效力,雙方要積極履行裁決書。 如果對壹裁終局的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那麽,這種裁決從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對裁決不服的,要從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並且,對壹裁終局的案件,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的有下列情形,從 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勞動仲裁中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勞動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 4、勞動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對裁決不執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執行標的在異地的,可以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有關單位要協助執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