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提起訴訟的案件。公訴案件是指除自訴以外的所有案件。
第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入侵房屋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件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7.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不能采信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第三,公訴案件的程序
1.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和檢察機關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在受理案件時,需要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卷宗材料、法律文書齊全的,及時移送公訴部門。
3.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無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案件管理部門。
4.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5.公訴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在壹個月內審查完畢。經批準,審查起訴期限可以延長15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6.公訴機關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查明: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真實;
(二)有無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屬於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7.公訴科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再次移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8.公訴科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協調雙方和解。
9.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7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是移送公安機關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送達不起訴決定書。
1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應當出庭支持公訴。
12.承辦檢察官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後,應當認真審查。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按照刑事案件審查內部審批程序,逐級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是否在10日內提出抗訴。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的,承辦檢察官應當及時提出抗訴,並送達人民法院。決定不抗訴的,要整理裝訂卷宗,及時歸檔。
公訴案件的範圍是除刑事自訴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利用排除法可以知道壹個案件是不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給大家講的就是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