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退費的幾種情況: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後預交壹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後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於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後,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二審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壹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壹方承擔並繳納後,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後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願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8、其它情況的退費。
什麽是退費
1、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余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
2、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