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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化解農村案件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

農村案件的執行問題壹直是法院的老大難。解決這個問題是壹個復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動員政法系統各方力量,多管齊下,重點突破,綜合治理;要積極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辦、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關註的工作新格局;逐步摸索建立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屈原管理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農村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壹、被執行人難尋。

(壹)市場經濟影響,分工細化給農民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勞動就業空間。農村涉案被執行人,除年歲偏大的,大部分會外出務工,逃避法律義務。(二)農村房屋建築大多淩亂,沒有統壹規劃。有的無門牌號碼,有的深巷小道。被執行人的住所確實難找。而等找到時,被執行人早已“聞風而逃”。(三)被執行人難辯。有些委托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在外地,不可能和執行人員當場辨認被執行人,執行通知書送達中如當地村委會礙於同鄉情面不予協助的話,執行人員只能靠在公安機關調取的三、五年甚至十多年前辦的身份證相貌特征去辨認當事人。年數過久,相貌多有改變,被執行人壹句不是其人的謊言便可從執行人員眼皮底下開溜。

二、被執行財產難查。

首先,壹些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轉移財產現象嚴重,有的是在從事經濟活動時轉移,有的是在審理中或審結後轉移,加之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經濟管理體系尚不健全,當事人的財產缺乏透明度,申請人又不能及時、準確或無法提供財產線索,使得法院難以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其二,涉農案件中被執行人收入不固定,其財產狀況難掌握等原因,給執行工作造成壹定難度。由於農村經濟不發達,鄉、村企業較少,大多數農民仍然靠“壹畝三分地”為主要收入來源,依賴於靠天吃飯,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不善造成虧損,遇到災害沒有收入,在相當壹段時間沒有償還能力,綜上情況都使得被執行人財產難以掌握,案件不能及時執行終結。

三、農村執法環境薄弱。

  (壹)法律基礎差,宗族觀念根深蒂固,群體對抗性強。法院執行人員進駐村莊執行時,稍有不慎就易引暴力抗法事件。(二)農村長期群居過程中,形成當地的壹些民俗風情,其中也不乏壹些與法律法規相悖的陋習,如婚約財產執行案中,有的被執行人對於法律判決的彩禮返還堅決不予理解。村民認為女方如被男方“拋棄”應補償青春損失費。而對於彩禮說法正好可以相抵而不應返還。(三)當地的村幹部害怕協助法院後遭村民報復,壹般都不敢積極配合。這使得在農村,尤其在經濟落後地區法院執行工作很難有效開展。

農村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化解“執行難”最有力的措施就是做通執行義務人的思想工作,讓他們變被動執行為主動執行。在近日的執行清積活動中,屈原區法院就重視運用“三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相互銜接配合,整合強化調解職能,提高了執行案件的調處效率,促進和諧執行。

屈原區法院通過6個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員的積極參與,深入實際,了解民情,增強司法親和力,通過耐心做工作,讓執行義務人了解國家法律規定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以及拒絕履行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讓他們積極主動履行義務,今年截至目前,人民調解員調處相關執行案件5起,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同時屈原區法院還建議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範圍內,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對執行義務人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其早日履行義務。

總之,要使那些有執行能力的執行義務人,消除心中的疑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讓那些執行能力不足的執行義務人,提高認識,化被動為主動,積極籌措資金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有效清理執行積案,維護執行申請人的正當權益。

經過多年實踐,屈原法院對於農村案件執行難問題做出了如下的經驗總結:1、對當地的民俗風情、治安情況,被執行人的個性、品質、家庭情況,被執行人所在村莊人口數量及房屋位置等予以充分了解,制定執行預案。2、充分用活新民訴法中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制度和申請當事人舉證財產責任制度。3、依法執行,區別對待。對於有財產執行而逃避、轉移財產的當事人,經審查批準,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不構成的給予其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實現法律威懾力。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困難戶”,則要窮盡辦法,說服雙方當事人促成執行和解,達到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執行效果。4、加強與當地鄉鎮、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聯系,借助社會力量建立起法院基層協助執行工作網絡,減少阻力,緩解農村執行難現狀。

農村案件“執行難”的意見與建議

壹、提高農民素質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

(壹)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律意識。要深入到鄉村,特別是偏僻的村莊,廣泛宣傳《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努力營造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榮,抗拒執行為恥的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要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法院應在農民訴訟過程中,釋明訴訟風險,強調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同時,提供被執行人執行能力的證據,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目錄及存放地,否則要承擔執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提高農民在經濟交往中的風險意識減少經濟糾紛的發生,壹旦引起糾紛,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為案件的執行創造條件。

(三)建立農村個人信用體制。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壹律要到勞動管理部門建立個人信用檔案,領取派出證明。用人單位見到派出證方可使用,並將用人單位情況及務工人員工資收入反饋給勞動管理部門。壹旦出現務工人員對家庭、老人、孩子不管不問情況,或者是躲避行政處理、或者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勞動部門應及時函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協同勞動部門做務工人員思想工作,甚至取消派出證及務工資格。

(四)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農民看病難,看不起病或因病拖貧現象普遍存在,國家應設立農村醫療基金,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出資建立這個基金。農民的重大疾病可申請醫療基金給予救助,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同時,結合農村養老院、五保戶制度,逐步形成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真正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二、提高執行能力 講究執行藝術

(壹)提高執行能力,沒有高素質、職業化執行隊伍是不行的。要根據執行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優化執行隊伍結構,選調思想品德好、業務素質高青年法官到執行隊伍。要經常組織執行幹警業務培訓,開展執行經驗交流活動,提高執行隊伍的執行水平。另壹方面,增加執行經費投入,裝備執行時現場取證所需的攝像機、數碼相機、微型錄音機等,增強對執行現場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處置能力,提高執行效率。

(二)在執行過程中要結合農村特點,不可搞“壹刀切”的執行方法。由於農民的投入和收獲具有明顯的季節,春耕、夏種期間壹般手頭較緊,有限的資金基本用於投入。此時就不能執行。在收獲季節,農民手頭寬裕,有壹定的現金,這時執行可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對農民居住的唯壹房屋,基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不能執行,暫無履行能力的,從實際情況出發,采取緩期執行,分期執行的方法,“放水養魚”營造壹個連續執行的良性循環。

(三)要正確處理強制與教育的關系,對於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依法實施強制措施,不但保證案件的順利執結,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還可以對其他意欲消極拖延或阻撓、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起到震懾作用。對暫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夠積極主動履行義務,以說服教育,替代強制執行,更容易收到好的效果。

三、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 提高民調組織的業務水平

(壹)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壹定要依靠並堅持黨的領導。要多和當地黨的組織溝通,依靠當地黨委,取得黨委的理解和支持,發揮基層黨組織積極協調作用,樹立法律、司法權威,確保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受幹擾,為法院依法執行創造壹個良好的司法環境。

(二)民調組織的業務水平低,民事調解員素質不高,嚴重制約著民調組織作用的發揮。法院要加強對民調組織指導和人民調解員培訓,可以直接將贍養、借貸、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安排在被告所在地開庭,讓當地的人民調解員參加旁聽;在巡回審理時,人民法庭可以邀請當地的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的審理。通過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人民調解工作技能。壹旦發生糾紛,基層調解組織第壹時間介入,及時調處,妥善處理,能夠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法院執行農村案件的數量。   作者單位:湖南省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