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區(市)、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履行主體責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保護委員會和專家咨詢機制。
“市、區(市)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文物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2.將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3.將第七條修改為:“文物、教育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4.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天地圖’中明確標註文物保護單位的位置、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範圍。”
5.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
6.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上、地下、水下文物豐富地區進行調查、普查,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水務等部門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不可移動文物名單、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信息告知同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建設工程立項、選址時,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依法實施保護。
“涉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利用不可移動文物作為經營場所或者住所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告知同級文物主管部門。”
8.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喬木和修建構築物的;
“(二)修建人造景點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9.將本辦法相關條文中的“文物行政部門”修改為“文物主管部門”。二、對《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指導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2.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依法履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外的其他職責。”
3.將第九條第壹款修改為:“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4.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5.刪去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
6.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臺兒莊古城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7.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臺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壹百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節慶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交燃放作業方案,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申請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