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局、工商局、檢驗所、法院等執法部門,只要業務需要,都可以對企業的賬目進行審計。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起草稅收法規,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辦理進出口商品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1.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保證工商行政管理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議、督促和糾正的活動。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第四條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與促進執法、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確保依法行政。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加強對各類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第六條執法監督的範圍主要包括: (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與執法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制度和措施;(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四)行政強制行為;(五)行政處罰;(六)行政許可行為;(七)行政事業性收費;(八)行政不作為;(九)行政復議;(十)行政賠償;(十壹)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七條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壹)實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省級以下(含省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定期以書面形式向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實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後壹個月內報送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三)實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審查本機關起草、制定的與執法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