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負責組織制定本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協調檢查實施;負責起草重要的工作文件;負責文件、保密、機要、檔案、信訪、宣傳、信息、會議和提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編纂科技、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年鑒和誌書;負責安保、財務、資產管理、車輛管理等工作。
(2)政策法規司。
起草科技、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科技和信息化發展政策;擬訂全市創新體系建設規劃;承辦本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促進科技知識產權創新的政策措施;推進科技和信息體制改革;承擔相關科研機構設立和調整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創新型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承擔全市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工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科普工作,參與組織和指導科技人員繼續教育。
(3)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部(與產學研聯合部合署辦公)。
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和產業化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方案;指導和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和企業孵化網絡建設;組織開展產學研結合工作,制定產學研結合政策措施,編制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學研結合專項基金項目,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牽頭組織和推動高技術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支撐和服務體系建設。
(4)發展規劃辦公室。
組織制定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科技和信息化發展的研究和技術預測;提出科技和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布局、優先領域的政策建議和科技計劃經費分配建議,協調重大科技和信息化工程、重大關鍵技術和* * *技術研究;組織實施應用基礎研究計劃,組織認定市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組織申報國家和省科技計劃;負責科技和信息化計劃管理,牽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5)科研條件和財務部門。
制定保障科研條件的政策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和信息化投入、優化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編制本部門科技和信息化經費的預決算以及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績效管理;推進風險投資體系建設;負責內部審計;制定重點實驗室、行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條件的規劃;負責指導實驗動物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管理。
㈥農村和社會發展處。
擬訂生物技術及產業化、農業和農村科技、社會發展等領域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和推動農業、生物產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推動人口與健康、醫療衛生、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海洋、公共安全等領域的科技發展;指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和產業基地建設。
(7)科技服務與管理辦公室。
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評估、登記、獎勵、技術保密和技術轉讓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技術市場、信息服務市場、科技和信息中介組織;承擔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技術合同的認定和登記,組織科學技術和信息展覽、技術交易會;指導科技和信息產業統計工作;指導科技信息庫和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8)電子信息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行業管理;監測分析電子信息產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組織推進電子信息技術研究的重大項目和產業化;協調和指導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
(9)軟件和信息服務司。
制定並組織實施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行業管理;組織推進軟件和信息服務科學技術研究的重大項目和產業化;負責組織“雙軟認定”、重點軟件和動漫企業認定;指導軟件產業基地建設;推進軟件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10)電子政務辦公室。
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組織編制電子政務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計、管理、驗收和績效考核;組織協調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和應用,指導政府網站建設;組織推進政府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協調全市信息公共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十壹)信息開發部。
推進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普及應用,促進信息在社會經濟領域的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協助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協調推進國家、省、市重點信息化應用項目;負責全市智能卡和電子標簽的規劃和協調管理;推廣信息化領域的新技術和新標準;組織信息化指標評價。
(12)網絡與信息安全處。
負責全市網絡、信息安全和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和管理;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建設;協調推進全市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等基礎工作;協調推進國家、省、市重點信息網絡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設以及區域信息基礎設施資源共享。推進面向社會服務的信息網絡互聯互通,推進“三網融合”。
(十三)信息資源處(掛視頻管理牌)。
制定全市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和應用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推進資源整合,監督管理和維護責任的落實。
(十四)無線電管理處(掛市無線電管理處牌子)。
制定本市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和使用,指配無線電臺呼號,發放無線電臺(站)許可證;負責無線電臺的年檢;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協調;負責組織本市轄區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無線電監測和測試。負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征收和無線電業務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生產備案和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審批。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完成上級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任務,並指導區、縣級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15)交流與合作辦公室。
擬訂科技和信息化交流與合作的政策措施;組織和實施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和信息交流與合作;負責協調區域科技和信息化合作;指導民間國際科技和信息化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國際學術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國外科技和信息化展覽;組織引進海外高科技項目;承擔科技和信息化外事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十六)組織人事處(含紀委辦公室、監察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紀檢監察、黨群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
(十七)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