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的合法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5)其他* * *全部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夫妻雙方或者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贈與財產和繼承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離婚時,如長期共同生活,可按夫妻財產分割;
(三)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承包責任田當年的收入,當年無收入的養殖、養殖專業戶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父母壹方或雙方贈與的金、銀、珠寶等財產。
2.結婚不到壹年,無子女,想離婚。
離婚協議樣本(樣本)
協議書內容:張,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 *路,* *城。
協商人:馮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 *路,* *城。
協議雙方於* *年月日結婚,並於* *年月日生下壹子,名為肖恩。現夫妻關系已完全破裂,雙方經協商,就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張與馮自願離婚。
2.兒子肖恩由馮撫養,張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每月10前支付;直至支付至18周歲,18周歲後的相關費用由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3.夫妻二人共有位於路的房產壹套,價值10,000元,現歸馮所有,馮將壹次性支付張現金10,000元。房間裏的家用電器和家具(見清單)等。,雙方約定作價1萬元,歸馮所有,馮支付1萬元給張。
四、夫妻雙方無債權債務。
5.在(時)接兒子,送他回馮與毛(時)在法湖翠居的住處;如果臨時來訪,可以提前天與馮協商。達成協議後,可以協商參觀。
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婚姻登記機關留存壹份。經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後生效。
協議:協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