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出具的《關於要求退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的申請》;
(2)《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或《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銀行存單(存單遺失需銀行開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4)工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分社)工商企業註銷證明。
(5)分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備案註銷證明(2017年8月1日後,采取“多證合壹”形式設立的分社無需提供)。
2、辦理流程
旅行社(總社)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註銷證明》的同時,同步辦理旅行社質保金退還手續。
(1)旅行社總社到市旅委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註銷證明》,分社提供註冊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備案註銷證明》;
(2)在市旅委現場遞交上述材料,同步辦理旅行社註銷退還質保金手續;
(3)市旅委審核通過後,下達《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4)旅行社領取《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後,去銀行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註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