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資源整合,形成合理開發、強化節約和循環利用、安全生產、環境友好、協調發展的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體系。
第三條嚴格產業準入,規範發展秩序,完善退出機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為主體,適應環境、交通等外部條件,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產業布局。
第四條深化煤炭企業改革,推進煤炭企業股份制改革和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為主體、中小煤礦協調發展的產業組織格局。
第五條推進煤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為基礎的煤炭技術創新機制,形成壹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關鍵技術。培育科技市場,發展服務機構,形成完善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第六條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以瓦斯、水、火、煤塵、頂板、礦壓等災害防治為重點,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和管理長效機制。
第七條加強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補償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礦區,促進人地和諧發展。
第八條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煤炭產運需銜接,促進總量平衡,形成機制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工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保障國有煤礦健康發展。國家對鄉鎮煤礦實行扶持、改革、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有序的發展。
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