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類表表式說明
B.0.1 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用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壹般的施工方案,二是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又按照建質(2009)87號文的規定,劃分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本單位的技術、質量、安全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會簽,並經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批,且簽字蓋章齊全。對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對重點部位、特殊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要求編制施工方案並報審。分包單位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均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後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項目監理機構審批時,先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意見,然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
B.0.2 工程開工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開工準備工作,工程現場符合開工條件後,向項目監理機構申請工程開工的用表。分包工程的開工申請手續也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本表辦理報批手續。如整個項目為壹個施工單位承擔,只填報壹次;如項目涉及多個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分別發包,則每個單位工程開工都應填報壹次。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和相關開工條件,按照表中的內容檢查各項準備工作是否滿足開工條件。施工單位各項準備工作滿足開工條件的,監理機構可在“施工單位的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開工要求”的框內打“√”,有其他審核意見的可在審核意見欄內填寫。工程開工日期壹般應為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日期,如施工單位申報的開工日期與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日期不壹致,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建設單位協商取得壹致意見後簽署監理審核意見。
B.0.3 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含由建設單位發包而未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的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資料的專項用表。項目監理機構應認真審核施工單位的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從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部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崗位職責分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質量檢查制度、質量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安生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質量安全事故處理制度、工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識別控制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文明措施費使用計劃、質量安全人員證書(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等)等方面進行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備案審核應動態管理。安全文明措施費使用計劃可用B.5.4《施工單位通用報審表》報審。
B.0.4 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的用表。施工單位應提供的報審資料包括: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文件、專職管理人員(項目經理、質檢員、專職安全員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書、進場施工的機械設備情況、企業業績等有關資料。另還應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制度等。專業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應經建設單位審批同意。
B.1.1 施工試驗室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在現場設立試驗室的情況進行審查的用表。分兩種情況:壹是某些專業工程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立試驗室的,施工單位應該報審的資料為:企業試驗室的資質證書、試驗室管理制度、計劃在工地現場做試驗的項目清單、現場配備的試驗人員(附試驗人員崗位證書),工地現場配備的試驗設備清單和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計量設備、器具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或校準的證明文件等;二是施工單位在現場設立的混凝土、砂漿試件的標準養護室,應報審的資料為:標準養護室的管理制度及標準養護的保證條件等。
B.1.2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審查的用表。報審的資料應包括:施工單位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測量設備的清單及檢定或校準的證明文件;施工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臨時水準點、規劃紅線、基點等測量控制依據資料、控制測量成果表及附圖,對現場加密的應提供樁位布置圖,以及相應的保護措施等。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標準規範有關要求,對控制網布設、測點保護、儀器精度、觀測規範、記錄清晰等方面進行檢查、審核,意見欄應填寫是否符合技術規範、設計等的具體要求,重點應進行必要的內業及外業復核,復核資料作為附件留檔。
B.1.3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
本表為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驗工程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使用的用表。
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清單是指: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
質量證明文件是指:生產單位提供的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性能檢測報告等證明資料。
進口材料/構配件/設備應有商檢的證明文件;新材料、新設備應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技術鑒定文件(鑒定書中註明的產品應用範圍、產品質量的企業標準等)。如無證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復印件並加蓋證明文件提供單位的公章。
自檢結果是指:施工單位對所購材料/構配件/設備清單、質量證明資料核對後,對材料/構配件/設備實物及外部觀感、質量進行驗收核實的自檢結果。
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按施工合同的約定,由施工單位清點、接收和報驗。
進口材料/構配件/設備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檢查,檢查情況及結果應形成記錄,並由各方代表簽字認可。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資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情況。對於涉及主體結構安全、
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應采取見證取樣復試,視復試結果簽發審查意見(特殊情況除外)。
B.1.4 工程質量報驗表
本表壹般為施工單位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測量放線的質量進行驗收的用表。施工單位需經自檢合格並附相應工序和部位的質量檢查記錄表後,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驗。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報驗資料的有效性,可通過平行檢驗、旁站、見證和加大巡視頻率等方法來驗證,並將相關檢查(佐證)記錄保留存檔。當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參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50300)5.0.6條和5.0.7條執行。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有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的報驗資料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驗收合格後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驗。
B.1.5 混凝土澆築報審表
本表是某部位混凝土澆築前的準備工作已就緒,相關的土建、安裝工序均已驗收合格,在計劃澆築混凝土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用表。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將要隱蔽的所有工序報驗是否均已驗收合格;模板支承是否牢固安全並按施工方案搭設;特殊混凝土的施工方案有否審核通過;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提前14~45天將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的資質、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混凝土配合比及試配檢驗報告等)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備案。
B.1.6 分部(子分部)工程報驗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在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自檢合格並整理完成相應質量控制資料後報送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分部(子分部)驗收的用表。施工單位應提前48小時通知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B.2.1 工程計量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對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進行計量審核的用表。除施工合同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量的計量按月進行,施工單位宜每月25日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審表,並附相關工程變更通知、計算書等證明資料。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指示等進行計量,不合格工程不予計量。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提供補充計量資料和***同復核或抽樣復測。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收到《工程計量報審表》的7天內完成審核工作予以回復。
B.2.2 費用索賠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工程費用索賠事項的用表。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在與建設單位協商後,簽署監理審核意見。證明材料包括:索賠意向書、索賠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等。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核並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監理機構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壹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項目監理機構向施工單位出具經建設單位簽認的索賠處理結果。
B.2.3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工程變更費用、索賠費用的支付申請。工程進度款除施工合同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按月結算,進度款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對應的金額。
2、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4、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5、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6、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7、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計算施工單位應得款項,扣除應扣款,確定應付款金額,在收到進度款支付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後的7天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監理機構收到進度付款報審表或有關付款申請的進壹步證明材料後的14天內,完成審批工作並由項目監理機構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
B.3.1 施工進度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工程總進度計劃、月進度計劃和其他階段性進度計劃及相關措施的用表。項目監理機構應按表中所列附件內容,要求施工單位提交有關資料,如材料設備供應計劃、勞動力使用計劃、施工機械使用計劃等。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下列基本內容:
1、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期。
2、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施工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投入試運、分批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施工順序的安排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日期(壹般提前7天),將總進度計劃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工前7天)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B.3.2 工程臨時/最終延期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向項目監理機構就臨時延長合同工期、最終延長合同工期提出申請的用表。造成工程延期的非施工單位原因有:
1、建設單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提供的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建設單位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3、建設單位未能按施工合同規定提供施工場地、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
4、建設單位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批復開工報審或下達開工通知。
5、建設單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
6、項目監理機構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核準等文件。
7、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8、施工合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單位在報審時應附工程延期的依據、工期計算、申請延長竣工日期的證明資料。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和施工合同的約定,對報審表進行審查,並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後提出工程延長工期天數的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審批。如不同意延期的,應說明理由。施工單位須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請,項目監理機構、建設單位亦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予以回復審核、提出審批意見。
B.4.1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拆卸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用於本工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吊、附墻電梯、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安裝/使用/拆卸的專項用表。按原建設部《關於落實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幹意見》(建市[2006]248號)和《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中的有關規定,要求監理單位加強核查工程起重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核查設備的合格證,核查專業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和人員的資格,審核設備安裝、拆卸方案,核查第三方專業檢測單位的資質、檢測人員的資格和檢測報告,核查由施工單位、安裝單位、設備租賃單位、檢測單位參加並簽字蓋章的驗收合格證明,核查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登記備案的證明,審查工程起重機械設備操作和維護保養制度,核查設備操作人員的上崗資格等。施工單位在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前、安裝完畢啟用前、使用結束拆卸前三個時段應分別進行報審。施工單位每次報審應附本表中所列的附件資料,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所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和備案。
B.5.1 監理通知回復單( 類)
本表是施工單位在收到“A.0.10 監理通知單”後,根據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自查符合要求後報請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復查的用表。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核查、記錄並簽署復查意見。
B.5.2 工程復工報審表
本表是工程暫停後,當停工原因消失,施工單位準備恢復施工,向項目監理機構申請復工的用表。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予以核查、評估,提出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審批。
B.5.3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已按施工合同約定,完成設計文件所要求的施工內容,自檢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向項目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用表。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施工單位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建設單位同意的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外,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均已完成,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2、已按施工合同約定編制了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
3、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收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後,應及時組織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本報審表後14天內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報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後重新報審。
B.5.4 施工單位通用報審表
本表是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B類表中其他表式所未能包括的事項的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