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第六條 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七條 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人民法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壹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十壹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