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振興獎;
(2)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農村科學技術推廣獎;
(4)專利獎。
根據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調整科學技術獎勵。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再設立市級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的各類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第七條市科技振興獎授予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突出成就,為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新興產業建立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取得顯著研究成果,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軟科學研究項目實施中,研究成果在促進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第九條市農村科學技術推廣獎授予在推廣應用農業新品種、新產品和新技術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第十條市專利獎授予做出重大發明創造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專利發明人,以及為實施專利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壹條市科技獎分為以下類別,每年評審壹次。
(a)振興科學和技術的個人和項目獎;
(二)科技進步獎壹、二、三等獎;
(三)農村科技推廣獎壹、二、三等獎;
(四)專利獎設壹、二、三等獎。第三章評審機構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聘請科學、技術、教育、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十三條根據市科技獎評審工作的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專業評審組,開展市科技獎各技術領域的初評工作。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專業評審組的評委與市科技獎候選人和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項目的評審。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專業評標小組評委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項目的技術內容和評標情況保密。第四章推薦第十六條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和項目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壹)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高新區和開發區管委會;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三)中央和省屬駐沈單位;
(四)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第十七條推薦獎勵項目的單位應在本市註冊,推薦獎勵項目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用1年以上,經過技術評價,並取得明顯的技術、經濟或社會效益。第十八條推薦獎勵項目由兩個以上* * *單位同時完成的,應當明確項目完成單位的先後順序,作為壹個項目推薦,不得重復推薦。第十九條同壹項目不得在同壹年度重復推薦市科技獎的不同獎項。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推薦市科技獎:
(壹)存在尚未解決的知識產權、完成單位和人員糾紛;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項目尚未取得許可的;
(三)獲得省級以上同類獎項的;
(四)項目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