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名字的原因,女方離婚可能會得到產權。如果男方在婚前全款買房,無論結婚多久,房子本身都與女方無關,離婚通常歸男方。加名字特別重要。加名字可以把房子從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財產。特別是如果在加名字的時候註明了份額,比如各占50%,或者男方占40%,女方占60%,那麽女方以後很有可能得到約定的份額。如果是沒有名字的貸款房,以後就到了離婚的階段。如果雙方不能就房產歸屬達成壹致,壹般法院會判決房產歸男方所有,然後由男方向女方支付賠償金。補償標準為婚後還款的壹半及相應升值。
2.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將有效規避婚姻風險期內男方單獨出售房產的風險。否則,即使* * *婚後還貸,萬壹男方私自出售房產,女方也可能最終失去產權。如果能加名字,可以考慮加,特別是男方有出軌行為,婚姻本身有風險的情況下。夫妻* * *共同財產不代表離婚時五五分。如果婚後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但沒有註明份額,離婚時,法官會考慮出資額、結婚年限、是否有孩子等因素來確定分割比例。如果婚期短,沒有孩子,女方能拿到的比例可能比較小;如果妳結婚很久了,有了孩子,那麽壹方對房子投資的貢獻就會被時間慢慢抹去。即使男方家庭買房時投入多,最後也基本平分。當然,女方拿到產權的時候,還是需要把房子折價給男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