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價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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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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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驗收範圍
根據國家發改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煤炭經營許可證。煤炭經營是指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和零售,民用型煤的加工和配送等活動。
二、設立煤炭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4、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5、符合國家對煤炭企業合理布局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2、煤炭經營資質申報報告及申請表;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和資信證明;
4、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6、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合資場地合同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設施);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境保護證明;
8、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質監測設施證明;
9、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四。驗收單元室
動力資源綜合利用單元,電話:66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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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qjzfb@yahoo.com.cn電話:0751-666214郵政編碼:5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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