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