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對被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並合理表明該商業秘密被侵權,侵權嫌疑人應當證明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該商業秘密被侵權,並提供下列證據之壹的,侵權嫌疑人應當證明該商業秘密沒有被侵權:
(壹)有證據表明侵權嫌疑人已經接觸或者有機會獲得商業秘密,並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2)有證據表明該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或者使用,或者存在被披露或者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證明涉嫌侵權人侵犯了該商業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