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定義如下:
1、支配權
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憑權利人自己的行為即可實現。
2、請求權
是指法律關系的壹方主體請求另壹方主體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人自己無法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實現債權。
3、形成權
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加以承認,這個合同就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了,這叫追認權;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由於出現法定情形壹方可以通知另壹方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即告消滅,這叫解除權。這些權利均屬於形成權。
4、抗辯權
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擴展資料
1、請求權是民法中壹個極為重要的概念。有學者考察,請求權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個領域:壹是在民法基礎理論領域,請求權作為權利分類的壹種類型出現;二是在債權的效力領域,關於請求權與債權的請求力的關系;三是在物權法的領域,對物上請求權的認識問題;四是在責任競合的研究領域,對請求權競合理論的爭論。
2、《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都使用了“請求”壹詞,這個詞早已成為民法上的術語,其含義是指當事人壹方請求他方做某事。這種請求是“有權請求”,是壹種權利,即“請求權”。民法上的“請求”壹詞含有客氣的意思,是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表現。《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關於請求權的規定,是對德國民法請求權體系的借鑒與變革,這意味著也是對德國請求權理論的借鑒與變革。
3、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行為,使某壹法律關系效力發生變化的權利。包括追認權(如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選擇權(如選擇某壹標的使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的權利)、撤銷權(撤銷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支配權;百度百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