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不同
轉讓的主體是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如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交易的主體是貨幣或服務。
買賣主體分為兩類,壹是壹般主體,即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均可以作為買賣主體。另壹種是特殊主體,即除了具備壹般主體的條件外,還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別條件才能成為某些買賣關系的主體。如商人、中國的計劃合同主體等。
(2)實質不同
轉讓的實質是產權由壹方轉讓至另壹方;交易的實質是有價物品及服務進行互通有無的行為;買賣實質上不過是使債權發生效力,出賣人就特定物同時或順次與數買受人處理買賣契約。
(3)種類不同
轉讓分為產權轉讓、債權轉讓、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營業轉讓、著作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技術轉讓、股票轉讓、物品轉讓、門面轉讓、土地轉讓。買賣可分為分期付款買賣、壹次性付款買賣、二重買賣。交易可分為以貨幣為主體的交易,也可以是以物易物。
擴展資料:
買賣合同法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財產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這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特征,也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後果,故買賣合同法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手段。
②買賣合同法是有償的雙務合同法。買受人以支付壹定價款的義務 ,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也因為有收受相對應價款的權利,而失去了其出賣財產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法屬諾成合同法。除法律或合同法另有規定外,買賣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時,無須交付實物,買賣合同法即告成立。
在買賣合同法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將標的物及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保證標的物的質量符合標準。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規定數額及期限支付價款;按規定受領標的物。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