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內不少律師事務所都用的“lawyer's office”,但是推薦使用“law firm”,?
2、 具體區別在80-90年代,不少地區律師事務所所名大都采用“—— —— lawyer's office”,這種用法在英文中根本沒有,它讓人感受的意思,是律師辦公地點,即我們稱的“律師樓”。?
而現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英文所名均采用“—— —— law firm”,這才是正確用法。但值得註意的是,這種情形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大,含有“集團”的意思在其中。而內地有不少律師事務所只有3-5人,用此名稱與實不符。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鄉鎮法律服務所不能使用“law firm”。
擴展資料:
“法律”和“律師”英語用法:
1、不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將“law”英文壹詞作“律師”使用,如在他們的宣傳冊中,中文“精濟律師”對應的是英文單詞組合“ECONOMIC LAW”;
2、在每個合夥人律師照片右下方標註載明律師名稱,其為“—— —— —— LAW”,實質上想表達的英文意思為“××× 律師”。
這兩條都涉及到英文單詞“law”的含意和用法,如果其沒有律師的含意或沒有此種用法,那就是“誤”或者是“錯”。不論“誤”或“錯”,都是不行的,這是與高素質律師事務所不相適應。
3、“law”的意思是法律,不能當作“律師”使用。
4、“lawyer”律師壹詞只在通稱、泛指時才能使用,如,在向人介紹職業或從事行業時,可以講I am a lawyer ——我是律師。
對於特定人不能使用。因此,應當表述為—— —— Wang Attorney ——王××律師。而上面的表述,中式英文的、直譯的結果是"×××法律",這樣的結果就完全兩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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