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制、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限額制、出口許可證制等;後者是指進口國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和標準,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進口押金制、苛刻的技術標準和衛生檢驗規定等。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通關環節壁壘、進口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國際貿易的政治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貿易救濟措施、進口產品歧視、出口限制、服務貿易。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二十九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征稅;但是,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壹定比例的貨物,免征關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並稅制前,對離島旅客購買免稅物品並提貨離島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並稅制後,物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