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意思自治,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壹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幹預。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決。意思自治的實質,就是由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意思自治這壹基本原理,體現在民法的各個部分,例如在物權法上叫所有權自由,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在繼承法上叫遺囑自由,指個人在生前可以訂立遺囑,決定其身後遺產的處分;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什麽形式訂立合同及決定合同內容。須說明的是,意思自治並非不受限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出於對市場宏觀調控和保護消費者、勞動者利益及社會公***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壹些特別法規對意思自治予以適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