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診所需要的資格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以及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不需要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診所的執業登記或者備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診所的介紹:
又名診療所、醫療所、衛生所、醫療室。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等。
診所管理制度:
1、人員與培訓
個體診所的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應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掌握藥品基本知識。個體診所從事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的人員必須是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或由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及通過勞動部門技能鑒定、符合規定的藥學人員擔任。
2、進貨與驗收
購進醫療器械還應索取供貨單位加蓋原印章的《醫療器械註冊證》復印件,並建立購進驗收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註冊證號、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供貨單位等。供貨憑證和驗收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3、儲存與保管
個體診所必須配備與使用藥品相適應的藥櫃、藥架、底墊、冷藏櫃、溫濕度計等設施。藥品按不同儲存要求分別在常溫、陰涼及冷藏條件下儲存,相對濕度控制在45%-75%,並每日做好溫濕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