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規定:“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壹個或幾個締約國的武裝進攻,每壹締約國應...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壹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壹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該組織成員國有保、捷、民主德國(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華約組織) 匈 波 羅 蘇 阿爾巴尼亞(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華約組織)。
1991年2月25日在布達佩斯舉行的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華約6個成員國(保加利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匈牙利、蘇聯)的外長和國防部長分別代表本國在壹項議定書上簽字,宣布華沙條約組織所有的軍事機構從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時停止壹切軍事行動。1991年7月1日,華沙條約締約國政治磋商委員會在布拉格舉行的會議上,與會各國領導人簽署了關於華沙條約停止生效的議定書和會議公報,至此華沙條約正式解體。
華沙公約的組織機構
政治協商委員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各締約國黨的第壹書記、總理、國防部長和外交部長組成。負責協商和決定締約國的國防、政治、外交和經濟等重大問題。下設常設委員會(駐莫斯科),聯合秘書處(執行機構,設在莫斯科)。
國防部長委員會,最高軍事機構。由締約國國防部長、華約聯合武裝部隊總司令和總參謀長等人組成。主要任務是研究***同的軍事政策及聯合武裝部隊的訓練、演習、組織建設等問題。
外交部長委員會。負責協商各締約國的對外政策。
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 軍事指揮機構 負責對華約武裝部隊的領導 訓練 裝備和調動等 各締約國派壹名將軍作為常駐代表 蘇聯國防部第壹副部長任總司令 其他成員國的國防部長或副部長任副總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