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法》的主要征收範圍為: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這四種。
要交環保稅的企業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征收環保稅。
不用繳納環境稅的狀況是啥?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壹的,不屬於立即向自然環境排出汙染物質,不交納相對應汙染物質的環境保護稅:
(壹)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和別的企業經營者向依規開設的生活汙水集中化運輸、生活垃圾處理集中化運輸場地排出應納稅額汙染物質的;
(二)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和別的企業經營者在符合我國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規範的設備、場地存儲或是處理固體廢棄物的。
排汙費屬行政部門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地區自然環境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征繳,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以借助當今完善標準的稅務管理管理體系,擺脫排汙費強制不夠、可靠性差等問題,對汙水處理行為主體產生不斷鼓勵,正確引導其更改生產過程和降低汙染物質排出。
針對環境稅的實際征繳新項目和規範,理應嚴格執行當地政府頒布的有關行政部門要求來開展解決,因為該收費標準新項目是要由行政單位來開展核心和處置的, 因此牽涉到違反規定的情形下還必須由行政機關來開展合理合法的判決書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汙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壹)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