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品主要是指進入人體後累積達到壹定的量,能夠與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者生物物理學變化,從而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者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物品。
毒害品按照其口服攝入、皮膚接觸和吸入煙霧或者粉塵三種施毒方式所顯示的毒性進行分級的標準,見表1-8。
表1-8 口服攝入、皮膚接觸和吸入粉塵或煙霧確定分類的標準
註:粉塵和煙霧的毒性標準是基於1h暴露過程的LC50數據,如果能夠獲得這種資料即可使用,但如果得到的LC50數據僅涉及4h暴露於粉塵和煙霧中,那麽這個數據乘以4,所得結果可以取代上述數據。即LC50(4h)×4被視為LC50(1h)的相應值。
對於具有毒性蒸氣的液體,其危險級別按照20℃時標準大氣壓力下每立方米空氣中所含有的液體飽和蒸氣的濃度rriL/m3來區分,用V表示,其分級標準見表1-9。
表1-9 具有毒性蒸氣的液體分級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有催淚性蒸氣的液體、閉杯閃點低於23℃的液體,其危險級別最低不應低於二級。蒸氣的吸入毒性標準是基於1h暴露過程的LC50數據,若能夠獲得這種資料即可使用,但是如果得到的LC50數據僅涉及4h暴露於蒸氣之中,那麽這個數據可乘以2,所得結果可以代替上述標準。即LC50(4h)×2被視為LC50(1h)的相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