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用的透析器和濾器必須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生產許可證等,並明確標明為可復用的血液透析器和濾器。需復用透析器或濾器下機後必須及時處理。透析器(濾器)是否復用由主管醫師決定,醫療單位應對規範復用透析器和濾器行為負責。主管醫師要告知患者復用可能產生的風險,患者簽署“透析器(濾器)復用知情同意書”。乙型肝炎病毒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標誌物陽性的患者,以及艾滋病毒攜帶者或艾滋病患者禁止復用。對可能通過血液傳播的傳染病患者不能復用。對復用過程中使用的消毒劑過敏的患者不能復用。
從事透析器、濾器復用的人員必須是護士、護士助理或技術人員。復用人員經過培訓,能正確掌握有關操作程序,設專用的復用室及復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