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勝利後,南京方面與延安方面聯合舉辦政治協商會議,雖然後來雙方反目,但在他們達成的協議裏就有召開國民大會的這壹條。
(政治協商會議協議文本中有“國民大會問題決議案”,因此民國“國大”的全稱是“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內設機構如下:
國民大會——國民大會議長和副議長、秘書處、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主席團、代表資格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憲政研討委員會、國民大會代表等。
職權簡介:
選舉——選舉民國的總統和副總統;罷免——罷免民國的總統和副總統。
創制——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國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國家的“倡議”。但是1947年憲法規定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職權後,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創制權實際上被凍結,從未真正行使過。
復決——並不是指全民公投,而是指由國民大會根據國民的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但是1947年憲法規定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復決”職權後,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復決權實際上被凍結,從未真正行使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