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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

未滿十八歲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壹、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定義

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指的是未滿壹定年齡或由於精神狀況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即被視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限制

由於未成年人在心智、認知、經驗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他們往往缺乏足夠的判斷力和決策能力,因此在法律上對他們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限制。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處置財產等,通常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監護人)代為進行或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認。

三、法定代理人的職責

法定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民事活動中的利益不受損害。法定代理人應當審慎地代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避免未成年人因缺乏經驗或判斷力而遭受損失。

四、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例外情況

雖然壹般情況下未成年人被視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也有壹些例外情況。例如,壹些簡單的、日常的生活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公***交通工具等,通常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同意。此外,未成年人也可以在壹些特定的情況下獲得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在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的陪同下參加訴訟活動等。

綜上所述:

未滿十八歲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進行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民事活動中的利益不受損害。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壹些例外情況和特定情況下的民事行為能力,以適應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