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這個職位通常是指壹個“人民團體”或“非營利組織”的“協會”名義或實質上的領導者。
理事長對內統整會務,對外代表協會。另外,許多協會的公文往返,都需要理事長蓋章。以臺灣的人民團體法而例,理事長是“無給職”。但工會的理事長不再此限。
在日本和韓國的私立學校中,會設有以理事長為首的理事會(校董會),理事長扮演相當於校監的角色,是位階在校長之上的實際最高負責人。
理事長職責:
1、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4、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5、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6、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7、制定企業發展目標,確定企業發展方向,進行企業策劃。審批企業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