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處分決定做出後,在公布之前,德育處要指定專人和受處分學生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並履行簽字手續和談話記錄制度。
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6個月。
留校察看指學生因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或違反法律法規給予的壹種處分,壹般是半年期限。其嚴重程度僅次於“開除學籍”,並會記錄在學生的個人檔案中。學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滿之前寫出申請解除留校察看,申請取消。
相關規定
對違紀學生,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通報批評對每個學生(本科生階段或研究生階段)只能使用1次,超過1次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學校的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