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壹般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實際上,美國各個州還有地方的最高法院。它們屬於美國地方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相隸屬。各州最高法院的組成方法和司法領域互相也不盡相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9個大法官組成。每個大法官都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聽證後批準委任。9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壹樣。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所有美國聯邦法官壹樣,其任期是無限的。除了去世、辭職或者自己要求退休外,他們唯壹非自願的去職是被美國國會罷免。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唯壹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美國憲法的最終解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各種提交的案件,壹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票的表決方法來決定。
美國憲法沒有直接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審查權。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通過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某個法律違憲而不被采用。
美國聯邦法院:是根據美國憲法和美國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國憲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餘法院由美國國會授權成立。美國聯邦法院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壹部份,可分為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普通法院分為三級,從下到上分別是:
地方法院
上訴法院(除了聯邦區域上訴法院)
最高法院
專門法院有:
破產法庭
稅務法庭
國際貿易法庭
聯邦區域上訴法院
國會批準任命的聯邦法官有:
地方法官 642名
上訴法官 179名
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
***840名聯邦法官,均為終身制,以保證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