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壹)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範圍的;(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壹)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範圍的;(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