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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定罪標準

法律分析:公款吃喝處罰標準:1、壹般情況下,給予違紀人員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2、若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3、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4、其他標準。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壹)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範圍的;(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