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汽包水位高度,是確保安全生產和提供優質蒸汽的重要參數,對現代工業生產來說尤其是這樣,因為現代鍋爐的顯著特點之壹就是蒸汽量顯著提高,混合容積相對減小,水位變化速度很快,稍不註意,就容易造成汽包滿水,或者燒幹鍋爐。
水位過低又會影響自然循環的正常進行,嚴重時會使個別上水管壁局部過熱而爆管。因此鍋爐水位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鍋爐水位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40條
水管鍋爐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應能保證下降管可靠供水。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於最高火界100mm。對於直徑小於或等於1500mm臥式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於最高火界75mm。
第157條
水位表應有下列標誌和防護裝置。
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誌。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應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