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有:
1、電子偵聽:電子偵聽是指通過竊聽設備對人與人之間的直接性的口頭談話進行偵聽;
2、電信監控:電信監控是指通過對各種通信方式的聯系進行監控;
3、電子監控:電子監控和電信監控不相同。電子監控主要通過兩種手段獲取圖像訊息。壹是進行秘密的拍照與錄像;二是使用電子設備對偵查相對人進行監視、跟蹤、定位;
4、郵件檢查:郵件檢查是指對紙質的通信和包裹、快遞等物流進行秘密檢查;
5、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對偵查相對人所處的地點、物品進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證、書證等相關證據;
6、外線偵查:外線偵查是指技偵部門所具有壹定技術含量的跟蹤、盯梢、守候、監視、秘密逮捕等綜合性手段;
7、網絡偵查:網絡偵查是指對互聯網展開秘密偵查的壹類手段的統稱。
綜上所述,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技術偵查措施決定的期限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