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裏德曼認為,要正確分析人們的消費行為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就必須嚴格區分兩種收入:壹種是暫時性收入,另壹種是持久性收入。與之相適應,消費也應該區分為暫時性消費和持久性消費。暫時性收入是指瞬間的、非連續性的、帶有偶然性質的現期收入,如工資、獎金、遺產、饋贈、意外所得等等;而持久性收入是與暫時的或現期的收入相對應的、消費者可以預期到的長期性收入,它實際上是每個家庭或個人長期收入的壹個平均值,是消費者使其消費行為與之相壹致的穩定性收入。至於這個持久期限究竟長到何種程度,弗裏德曼認為最少應是三年。綜上所述,可以寫出下列壹組概括持久性收入假說的方程組:
Cp=K(i,w,u)*Yp
Y=Yp+Yt
C=Cp+Ct
其中Y代表消費者在某壹時期的實際收入,而Yp代表持久性收入,Yt代表暫時性收入,同理C便表示消費者在某壹時期的實際消費開支,而Cp代表與持久性收入相應的持久性消費開支,即具有經常性的消費開支,而Ct代表與暫時性收入相應的暫時性消費開支,即非經常性的消費開支。
從中可以看出,暫時消費與暫時收入之間沒有固定的比例關系;暫時收入和持久性收入之間,暫時消費與持久性收入之間也沒有固定的比例關系。但持久性消費和持久性收入之間卻存著這固定的比例關系。該比例關系k依賴於利息率,財產收入與持久性收入總量的比例w和其他影響貨幣效用的非收入性變量u,例如消費的年齡、家庭結構、偏好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