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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產品普惠制待遇

出口產品普惠制待遇是壹種優惠待遇,類似於“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半價”,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安排,憑借我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向這些國家出口產品,可以享受關稅優惠。

壹、普惠制的定義

普惠制,即普遍優惠制,簡稱GSP,是關稅制度,是指工業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出口的產品和半成品給予普遍、非歧視、非互惠的關稅制度。 普惠制GSP是發展中國家經過長期鬥爭取得的勝利成果。 1968年第二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通過了建立普惠制的決議。 目標是擴大發展中國家對工業發達國家的產品和半成品的出口,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外匯收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二、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商品條件

1、原產地標準。 所有的商品可以分為兩種。 壹種是“完全原產地”,商品完全是受益國的生產或制造,完全不使用進口原料和零部件。 另壹種是使用全部或部分進口原料和零部件生產的產品。

2、商品必須符合直接運輸的原則。 出口商品不僅必須在受益國生產或制造,還必須從受益國直接運往惠國。 過境國過境時,必須在過境國海關的監督下,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也不能在那裏進行其他再加工。

3、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格式a及其他相關的文件。 FORM A產地證書是受益國原產品出口惠國時享受減讓、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法律證書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據世界銀行的標準我國已經不屬於低收入或中低收入經濟區塊。 為此,許多普惠制惠給國近年來相繼宣布取消我國普惠制待遇。 向惠國通報取消普惠制待遇後,我國出口商品不能再憑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享受關稅優惠。 海關的相關簽證措施也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