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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和受權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壹、指代不同,1、受權:接受國家或上級給予的權力(處理某事)。2、授權:把權力委托給他人或機構代為執行。二、辯證不同,1、受權:從語言學角度來講,即施事和受事的區別。“受權”,主語是受事,是妳被別人交付了權力,是別人給妳權力。2、授權:“授權”,主語是施事,是妳把權力交給別人,叫授權給某人。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托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