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壹項應稅收入,即指單位和個人因提供或轉讓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特許權費,可以理解為特許經營某種商品或服務收取的費用,例如奧運特許商品,收取特許權費,特許經營商按照銷售額的壹定比例向奧組委支付特許權費;
2、特點不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特許權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用以為自己服務謀取利益,只有當特許權所有者同意轉讓或允許使用,並在支付壹定使用費後,才能使用。特許權費:比例壹般為商品零售價的5-15%。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