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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是什麽意思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具體情況是指,當權利人發現網絡上對自身的侵權行為時,可以及時通知網絡平臺采取壹定的措施,如斷開鏈接、封號等措施停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網絡平臺也需及時通知侵權人對它采取措施的原因。而此時,網絡平臺不構成侵權,即只需完成通知、采取壹定措施的義務就可以了,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若被指侵權人認為自己沒有侵權的,可以向網絡平臺發送未侵權通知,網絡平臺應恢復斷開的鏈接。

法律依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壹)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壹)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