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中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_拘留_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_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2、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3、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4、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為國家所認可的盈利機構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違法經營和商業舞弊、商業間諜,依據《經濟法》的相關章節,可以由當地的地方法院和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根據犯罪動機的卑鄙程度、手段的狡猾情況、危害後果的大小和社會影響程度等刑事案件性質可分為案情性質壹般、案情性質嚴重、案情性質特別嚴重。根據案情性質的情況,可以決定對犯罪分子處刑的輕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