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孫誌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壹審宣判
孫誌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壹審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6名涉案瀆職犯罪人員被判有期徒刑 另有23名責任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撤職等處分
據新華社廣州6月9日電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開審理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等故意傷害原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職員孫誌剛致死案,於9日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鐘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處被告人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誌軍、胡金艷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同日,孫誌剛案涉及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以玩忽職守罪,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孫誌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外出,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錯誤收容。3月18日晚,孫誌剛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因孫誌剛大聲呼叫,引起救治站護工喬燕琴不滿。喬遂與呂二鵬、喬誌軍、胡金艷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嬰等8名被收治人員毆打孫誌剛。3月20日淩晨,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先後兩度對孫誌剛輪番毆打,致使孫誌剛於3月20日上午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鑒定,孫誌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誌軍、胡金艷無視國法,***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喬燕琴指使、糾合其他被告人對孫誌剛實施傷害行為,系本案主犯,應予從嚴懲處;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等兩度輪番毆打致死被害人,罪行嚴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誌軍、胡金艷在***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應依法懲處。但鑒於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 另據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委托行使公務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孫誌剛被錯誤收容並在救治站遭受傷害致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為此,有關法院分別作出前述判決。 本報北京6月9日電 (記者 程鵬)據廣東媒體報道,為嚴肅黨紀、政紀,堅決落實責任追究,經廣東省廣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廣州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有關單位已對孫誌剛案涉及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了黨紀政紀處分(見圖表)。 壹、市監察局研究決定,對在孫誌剛案件中負有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林培坤、市衛生局副局長盧彥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市民政局副局長唐啟暢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市紀委、市監察局經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區、白雲區紀委、監察局對孫誌剛案件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意見: (壹)對市公安系統12名違紀責任人的處分意見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單梅葉,不履行職責,違反規定,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譚穗渝,不履行職責,違反規定,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羅僑安,不履行對收容人員進行甄別的職責,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留黨察看壹年、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副所長劉敦樹,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留黨察看壹年、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所長許偉浚,對本所幹警管理不嚴,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陳建華,不認真履行對收容人員進行甄別的職責,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韓立平對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失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吳小明,對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檢查不到位,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楊東勝,對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孫誌剛被錯誤收容,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付強,在接待孫誌剛親屬上訪時,對其親屬反映孫誌剛非正常死亡問題未引起重視,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準確的處理意見,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辦公室信訪科副科長鄒琨,在處理孫誌剛家屬來訪反映重要線索的材料時,沒有認真審核材料並作為重要問題向領導呈批,延誤了對該案的查處,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白雲區公安分局江高鎮派出所副所長楊炳坤,對孫誌剛親屬上訪材料中反映的孫誌剛非正常死亡問題,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未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調查,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二)對市衛生系統3名違紀責任人的處分意見 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榮,對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後果,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理。 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護士長劉兆江,對市收容救治站護理工作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市腦科醫院副院長鄧河晃,對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亂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對市民政系統5名違紀責任人的處分意見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長葉建華,未認真履行職責,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站長馮紹裘,對收容遣送中轉工作管理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梅廣平、李愛榮、謝誌勤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工作紀律,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姓 名 原 職 務 處 分
林培坤 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 行政記過
盧彥德 廣州市衛生局副局長 行政記過
唐啟暢 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行政警告
單梅葉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 開除黨籍、行政開除
譚穗渝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 開除黨籍、行政開除
羅僑安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 留黨察看壹年、行政撤職
劉敦樹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副所長 留黨察看壹年、行政撤職
許偉浚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所長 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
陳建華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記大過
韓立平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行政撤職
吳小明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 行政撤職
楊東勝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行政撤職
付強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行政記大過
鄒琨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辦公室信訪科副科長 行政記過
楊炳坤 白雲區公安分局江高鎮派出所副所長 行政記過
林建榮 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職處理
劉兆江 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護士長 行政記大過
鄧河晃 市腦科醫院副院長 行政記過
葉建華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長 行政撤職
馮紹裘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站長 行政記過
梅廣平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 行政記過
李愛榮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 行政記過
謝誌勤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 行政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