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含有國家或著名城市名稱易駁回
《商標法》規定含有國家名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國外地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顯然當英文商標中含有國家或著名城市名稱時,該商標定遭駁回。
如有人申請第25類商標“GENEVA LIONS”,其中英文“GENEVA”可譯為日內瓦,而日內瓦是瑞士西南部著名的旅遊城市,屬於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因此這枚商標遭駁回了。
2
商標含有國際機構縮寫易駁回
《商標法》規定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相同或近似的標誌,或者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及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當標誌含有國際機構縮寫時,此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作用,更加不可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註冊商標。
如有人申請第35類商標“WTO GROUP”商標,商標局經審查後認定,該商標含有英文“WTO”,而“WTO”是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縮寫,故此駁回其申請。
3
商標含義負面易駁回
商標作為使用於商業活動中的標誌,若含義負面,容易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社會道德風尚,因此具有負面含義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局在審查英文商標申請時,如發現其含義負面、格調低下,定將駁回其註冊申請。
如有人申請第25類商標“H U S T L E R”,商標局經審查後認定,英文“HUSTLER”有皮條客、妓女、騙子等不良含義,若作為商標作用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駁回其申請。
4
商標字頭近似易駁回
有些申請人為了增加英文商標顯著性,因而有意突出英文商標中些許字母;然而英文字母數量畢竟十分有限,申請人此舉容易造成商標近似而遭駁回。
如有人申請第30類商標“T&G”,商標局經審查後認定,該商標和已註冊商標“TG”、“T&G EISPRODUCT”構成近似,因此駁回了其申請。
總之,申請人在申請英文商標時,定要遵守《商標法》相關規定,不要以含義負面英文申請註冊商標,不要采用某些特殊的英文縮寫、或者著名城市名稱等,如此其註冊申請才可能得到核準註冊。